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校章程(修改稿)

时间: 2023-08-27

信息来源: 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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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79年,历经贵州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贵州省建设学校等时期,2014年定名为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主管部门为贵州省教育厅,以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为主,中等职业教育为辅,同时进行非学历教育,开设有建筑类、工学类、理学类、管理学类等专业。是贵州省以培养建设类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主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简称贵建院。英文名称为Guizhou Polytechnic Of Construction,英文缩写 GPC。

学校法定住所为贵州省贵阳市清镇职教城东区百花路。

学校互联网域名:gzjszy.cn

学校官方网址:www.gzjszy.cn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为主、中等职业教育为辅,同时进行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举办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命。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自主办学。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实行以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发展要求自主调整管理模式。

第八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者的素质。

学校充分尊重学术权利,鼓励学术创新,发挥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中的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保障师生依法享有学术自由。

第九条 学校以“厚德、精技、乐学、善教”为校训;以“服务发展,促进就业”为办学宗旨,突出“学鲁班精神,做大国工匠”的育人理念,以“山地建楼宇、智慧筑黔城”为专业特色。

第十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中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学校重点构建建筑、建材、装备、信息和现代服务相融互补、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加强面向贵州建设行业的专业建设,加强产学研合作。依法自主确定人才培养的类型、层次和规模。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遵循德育为先、能力为重、体魄健康、全面发展的原则,培养信念坚定、知法守法、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安排和调整对学校教育资源的分配,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或调整。

第十四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对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调整招生计划,确定各专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依据学校章程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确定高职学历标准和颁发学历证书。

(五)依据学校发展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任、晋升和解聘,执行国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教职工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法律程序或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及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给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施民主管理。

(八)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九)创建和谐校园环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全力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学校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和教风。做好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校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校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中共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工作,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由校长委托分管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有校长、副校长。涉及学校党务工作、纪检工作事项,邀请校党委、纪委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院党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单位(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学辅助及公共服务机构、企业化管理机构和群团组织。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规章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开展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履行管理职能的需要,设置综合协调、发展规划、教务、科研、学生、人事、教师、对外交流合作、财务、资产、审计、招生就业、离退休、后勤等行政管理部门。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立图书馆、后勤、现代教育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群团组织章程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与校外机构开展协作,联合设立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实行优势互补。

第四章 学术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管理体系按学校级、二级学院(学校)二级设立。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专业(群)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调整或者申请设置专业(群)。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群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群)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晋升与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校各专门委员会章程,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十)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十一)评定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担任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主要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应有一定比例。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 1 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咨询议事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讨论、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规程和重大教学改革方案,指导全校教学工作。

(二)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审议专业设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监督检查教学及教务管理工作。

(四)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与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等项目。

(五)审议教育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评审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及教学改革项目,审议各类院级教育教学成果奖。

(七)对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学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供决策咨询。

(八)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教学委员会设主任 1 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人,由相关副校长和分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等担任。

教学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教职员工和广大学生的权利。学校通过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开展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校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报告;审议通过学校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严重失职和不称职的各级领导干部可提出更换或罢免建议,并依程序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

(五)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校、校直属各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占比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 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所做出的重大决议,须经代表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须有 2/3 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主席作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严重失职和不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学生代表大会可提出更换或罢免建议。此类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附议后,依程序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健全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对教师、学生的处理、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比例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处理、处分决定作出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完善教师、学生申诉的规则与程序。探索建立听证制度,对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或申诉,必要时采取听证方式,确保作出处分或申诉决定程序的公平公正。建立校内救济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有效衔接机制,保障教师、学生救济渠道的畅通。探索设立师生法律服务或援助机构,为师生依法维护权益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师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办公室、组织部、纪检监察处、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由各二级学院(部)推荐,学校研究确定。教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教师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行使民主监督学校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效力的职权。

校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监督学校章程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校长与学校各级行政部门的行政决策与行政作为。

(三)监督校纪校规的执行情况。

(四)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员工代表、退休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校纪检、监察等部门列席该委员会会议。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五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的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二级学院和中专部(贵州省建设学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学校根据专业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校直属科研机构。同时,根据发展需要可对二级学院和中职学校予以调整。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的二级单位、办学实体。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内设机构由二级学院提出、学校批准。学校按照“重心下移、权责一致、激发活力”的原则,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自主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运行。

中专部(贵州省建设学校)参照45条、46条、47条执行。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设院长 1 人,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同时设置副校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二级学院院长、副校长由学校任命。

二级学院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总体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学生培养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制度建设工作。

(二)提出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咨询、评审等各项工作,进行组织机构设置。

(三)拟定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主要岗位设置与调整、人员聘任与考核、师资队伍建设、教职工奖惩及二级学院综合改革方案。

(四)负责二级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

(五)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设立党的总支部(以下简称党总支),全面领导二级学院党的工作,对二级学院工作进行保障和监督。党总支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总支委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校直属科研机构。

院直属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院长)负责制,机构党的组织(党支部、党总支)原则上归由专业相关(相近)二级学院的党总支领导。

院直属科研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期一般与二级学院相同。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全过程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生活服务的各种资源。

(二)接受学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及创业指导与服务等。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与公益服务、科技创新、勤工助学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并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申请并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参评各级各类荣誉称号,获得物质及精神奖励。

(六)在思想品德、文体能力、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获得结业或肄业证书。

(七)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员工侵犯个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依规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对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等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公开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合格公民。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爱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的权益。

(三)恪守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认真学习,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对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应履行相应义务。

(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行为规范,主动传承优秀文化,参与并推动大学文化建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会章程》开展相应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与社会服务活动。学校对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学校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各类非学历教育且不拥有学籍的学生,其权利义务及权益保障根据学校实际另行约定。

第八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岗位聘任制度。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享有学校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权;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中享有学校提供的保障和支持。

(二)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工作条件。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进行学术交流。

(四)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及带薪休假。

(六)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七)在职务聘任、职级评定、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理和处分等事项上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校或他人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规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法守纪,敬业履职。

(二)尊重、关爱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坚守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

(五)终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与业务水平。

(六)珍爱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帮助学生做好职业规划,指导学生就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为教职员工的发展创造和提供优良的制度环境和发展条件上的支持。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积极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用制度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导教职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第六十五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等到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本院工作期间,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员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家政策逐步改善离退休教职员工的待遇。

第九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依法经营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提高经费与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学校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院名、院誉、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积极与其他法人单位或自然人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共享资源,推动校校、校地、校企、国际合作等协同育人的机制。积极发挥职业院校技术支撑的作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化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成立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校校友会。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与监督作用,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发展提供支持。

学校校友是指在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学校校友总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学校各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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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蓝底白字,旗面中央印有“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校”校名标识。校旗样式:

2号校旗

第八十条 学校校歌暂定为《我们扬帆起航》。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定为每年公历11月19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应以章程为依据制订、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学校设立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校章程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章程委员会”)。学校章程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院学术管理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书记和校长任该委员会主任。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由学校章程委员会负责完成。2022年6月27日和6月30日分别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同意修订,2022年11月7日、11月8日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分别同意将修订稿提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11月25日分别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贵州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章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